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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旅游”形象标识被诉侵权 省文旅厅赢官司

※发布时间:2021-4-29 19:35:5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何洁门照艳全集在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后,被起诉了,这咋回事?喜马拉雅公司起诉合肥市一电子产品经营部,法院怎么判?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3年来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状况以及2020年审判的典型案例。合肥中院副院长、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阳介绍称,2018年-2020年,合肥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059件。

  2017年11月1日,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现为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出《关于公开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的公告》:为进一步扩大和提升安徽旅游知名度与美誉度,彰显“美好安徽迎客天下”的山水魅力和文化内涵,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向全社会有公开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

  2017年11月25日,主办方收到了一电子邮件。邮件中载明:创作人刘某、单某、杜某某,单位: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安徽旅游标识(LOGO)征集评选结果发布会在合肥召开,16幅安徽旅游标识(LOGO)征集获作品正式揭晓,其中一等空缺,二等2名。作者为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某、单某、杜某某的作品获得二等。

  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LOGO作品,公开赔礼道歉,正式向外公布该标识的作者为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其是安徽省内专业从事品牌设计服务的知名单位,公司知晓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的公告征集活动后,立即组织单位员工刘某、单某、杜某某三人创作完成了标识参与活动,并由三名员工书面声明认可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因其职务行为归公司所有。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征集公告载明“所有获的作品,人须承诺并认可该作品是受主办方委托进行创作,获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据此,确认诉争作品是由刘某、杜某某、单某三人共同创作,并以个人名义进行,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依约取得相应标识的著作权。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非著作权人,其诉请无基础。

  典型意义:公开征集文宣标识(LOGO)已成为自时代文化的重要途径。正确区分职务作品和个人作品无疑对激发创作动力、鼓励自主创新有着重要作用。

  “喜马拉雅”网站由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2020年6月,喜马拉雅公司发现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听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号“倾听者listerneer”上向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易听公司生产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内也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喜马拉雅”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倾听者”复读机上进行播放。而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的一家电子产品经营部销售了案涉产品。

  喜马拉雅公司将易听公司以及合肥的这家经营部起诉至法院。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易听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喜马拉雅网站音频资源的行为,使得用户无需下载喜马拉雅手机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喜马拉雅音频作品,会使得喜马拉雅失去所有用户后续的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了喜马拉雅公司喜马拉雅平台的正常运行,判令易听公司赔偿喜马拉雅公司损失10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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