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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品住房价格备案细则

※发布时间:2020-5-26 20:59: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5月10日下午,无锡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月发布的《市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加强商品住房备案管理工作。

  《通知》,房产开发商应依据2016年10月份的山柳村的寡妇同楼盘或同区域的成交均价水平申报价格备案,若在备案价格确定后1年内重新调高,其价格备案将不予受理。

  《通知》对备受关注的备案价格,开发商调高价格、捂盘惜售等情况如何处理都做出了具体。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时,不得高于同楼盘或同区域成交价水平(2016年10月份成交均价),若申报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须提供经物价局网站上所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商品住房成本审核报告。

  《通知》指出,有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后1年内重新调高的、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的以及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申请后一批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等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备案申请。

  《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经物价局备案的价格,也可以在无锡市房地产市场网上查阅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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