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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2-6-23 11:03:54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赵敏报道)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能与辖区内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并进行投诉。今后,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投诉量大、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和市场主体,对投诉信息进行、客观、规范公示。

  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依照《办法》,消费投诉受理并办结后,投诉基本信息应当经投诉方、被投诉方和投诉受理承办人员确认,报投诉信息公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公示,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应当是已理并办结的投诉信息,公示期为2年。

  我区鼓励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社区基层组织公示消费相关信息。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公示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及新平台发布,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电视、等主流发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消费投诉数据质量检查、校验,确保公示的消费投诉数据信息准确。被公示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投诉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处长介绍,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可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主体责任,加强消费社会共治,不断优化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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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全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负责本辖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依据投诉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指导或约谈,督促经营者提升消费自律意识,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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