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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盛成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发布时间:2022-6-23 11:04:24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宜兴市人民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盛成,性别:男,职业:宜兴市新思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320282,家庭住址:宜城街道中星湖滨城,联系电线。

  姓名:盛成,性别:男,职业:宜兴市新思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320282,家庭住址:宜城街道中星湖滨城,联系电线。

  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21年8月8日起,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屺亭街道广汇花园一期55幢401室自己家中、以及其租赁的103室内,违规开展培训内容为初中数学和物理学科的校外培训,查处现场发现401室内共有5名初中学生、103室内共有6名初中学生参加培训。后经调查核实,此培训班由盛成组织举办,没有领取任何教育培训资质,其行为属于无证无照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培训由其负责组织招揽,培训从2021年8月8日开始,培训周期原计划为15天,培训时间为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00-3:00,收费标准为1000元/人/期,截止被发现查处时,当事人已经收取2位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培训费用,收费方式为现金支付,没有向家长出具收费票据,其余培训费用仍未收取。

  2021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宜教罚告字﹝2021﹞第01号《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交陈述、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无证无照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权限审批”,同时违反宜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1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中有关“暂停全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含托育机构),各类暑托班线下培训(照护)活动”的。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予以处罚。

  考虑到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行政处罚的,因此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节假日顺延)带纸质缴款通知书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上述款项的,请到该行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营业部账户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罚入),账号:320,开户银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579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进蒋梦婕天天向上行处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兴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宜兴市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