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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双提升”】“低价旅游”途中不慎受伤消费者获赔20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2-9 23:19:19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只要99,特惠一日游,赠送120枚大鸡蛋!” 面对这样的“低价旅游”,相信很多人都无法,但是如果途中不慎受伤,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天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低价游意外受伤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29日,江某等三人与天长某旅游公司(下称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发时间2020年11月1日5时,结束时间2020年11月1日18时,共壹天;旅游费用:99元/人,合计297元,旅游线为:无锡华藏古刹+海棠园特惠一日游,赠送120枚大鸡蛋。

  2020年11月1日上午5时许,江某等人从天长市天发广场乘坐旅游公司的包车出发,旅游公司临时借用没有导游证的胡某随车导游。中午11时许,旅游团在胡某的带领下,在常州和宜兴交界处的太湖湾度假区下车游玩。江某站在湖边石头上拍照时,不慎跌落湖中受伤。江某先后在无锡市、上海市、天长市相关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江某与旅游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事故发生后,天长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旅游公司未实施旅游责任险、安排的导游未持国家的导游证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3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公司代表人给予罚款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旅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应该为旅游活动配备正规导游,其临时借用无导游资质的胡某组织本次旅游活动,具有。旅游公司组织已年满70岁的江某到非合同约定旅游地点下车游览,负有向江某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的义务,在江某发生意外后,亦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但旅游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应当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该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负有对行走的面状况给予充分注意的义务,其因站在湖边石头上拍照摔倒受伤,自己具有一定,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上,确定江某自负30%的责任,旅游公司负担70%的责任,赔偿江某各项损失计203110.42元。一心一意爱上你一审判决作出后,旅游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旅游中的人身意外事故赔偿,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由各方承担相应责任,不仅经营者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自身也要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谨慎甄别旅游产品,选择正规的旅游服务,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在选择旅游报团后,保存好旅游合同、收费凭证,万一发生意外还要留存好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等原件,以便于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