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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义务帮工引发的车祸担责?

※发布时间:2017-4-23 14:34: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不认,请朋友代为开车指,不料朋友不怎么靠谱,口亮红灯竟也前行,撞上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谁来为这起由义务帮工引发的道交案担责呢?不认,请朋友代为开车指,不料朋友不怎么靠谱,口亮红灯竟也前行,撞上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谁来为这起由义务帮工引发的道交案担责呢?

  2010年9月1日,甄某打算从安徽老家去常熟,可是不认识,于是他通过朋友认识了阮某,阮某经常跑常熟所以对往来途很熟,甄某请求阮帮忙带,阮某还捎上了自己的老婆孩子。由于这是朋友间的帮忙,他们也就没有约定支付报酬。一开始甄某开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到了锡山区羊尖段时,便将车子交给阮某驾驶。当晚9时50分许,这辆超员的三轮摩托在342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某交叉口遇红灯,阮某却继续前行。不巧,旁边一辆两轮摩托车正在由南往西左转弯驶上342省道,两辆车撞在了一起。两轮摩托车的车主陈某没有佩戴头盔,受伤严重。

  事发后,出具事故认定书,阮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陈某的驾驶证超期,没戴安全头盔,负次要责任。陈某因伤住院,近一个月后出院,他共花去26933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伤势为脑外伤所致障碍。事后,甄某支付给陈某3000元。后陈某起诉甄某、驾驶者阮某以及三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庭审中,阮某辩称,陈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其与甄某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他是在从事帮工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甄某则称,其与阮某间并非义务帮工关系,只是让他指个,自己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没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表示,阮某与甄某间构成帮工关系。甄某因不认识,请阮某带,并把自己的车子交由阮某驾驶,未支付报酬,阮某为无偿帮工人,他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即车主甄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陈某在起诉状中要求驾驶人阮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条诉请,由于阮某在驾驶三轮摩托车时超员乘坐、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帮工行为具有重大,故法院支持此诉请。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内承担对陈某的赔偿12万元,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甄某还应向陈某赔偿2万多元,同时由阮某对甄某的赔偿义务向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有关司释,“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本案中,甄某免去阮及其一家人的费,是否算是支付了报酬,这是二者间关系定性的关键。本案中免去费,这是出于情感的表达,因此,虽然阮某以提供劳务换取免费搭车的利益,但双方自始至终未就“带”约定报酬,故不能因此认定双方之间为有偿的关系。(古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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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9月13无锡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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