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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201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9 16:06: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金投保险网(http:/)5月6日讯: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近日,市下发了《蚌埠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得到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户月人均420元上调至480元,市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2400元上调至3420元,三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2400元调整至3180元。

  “这是继2014年1月调整以来的再一次调整。”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蚌埠市城乡低保人口有12.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人口为4.4万人,农村低保人口8.1万人,此次调整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蚌埠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此次调整是按照市委、市全面冲刺全省第一方阵及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考虑到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并参考了蚌埠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以及全省其它市低保标准等因素。”该负责人说。除了低保标准调整外,蚌埠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也得到了相应调整,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从每年2600元提高至每年不低于3600元;集中供养由原年人均4800元调至不低于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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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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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